7月1日後素食新分類上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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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素食人口愈來愈普及,素食食品愈來愈多元,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(簡稱行政院消保會)前於 93 年 6 月第 114 次委員會議,即督促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 署建立素食食品分級標示;本( 7 )月 1 日起「全素或純素」、「蛋素」、「奶素」、「奶蛋素」及「植物五辛素」(蔥、蒜、韭、蕎及興渠)等五種素食分類政策正式上路,對於素食的消費者,將有更明確的選擇;惟因舊有標示之素食食品仍將持續販售至有效日期止。因此,素食者如何選擇,仍是值得注意關心的事項 。鑑此, 行政院消保會於 98 年 6 月 26 日 特邀請行政院衛生署及 台灣素食推廣協會召開會議研商,以確保素食消費者權益。
由於新政策係以素食食品製造日起算,因此,市面上仍將存在舊有 標示之素食食品,素食者應注意事項如下:
一、 舊標示素食食品:
(一) 國內製造:
1. 原標示「素食可食」、「素食皆宜」素食食品,因新政策不溯及既往,仍可持續販售至有效日期止;惟其成份應多屬新分類之前四種分類。
2. 味噌、紅糟及豆瓣醬等食品添加物,均含酒精成份,惟素食食品允許含酒精成份 0.5 %以下,故素食添加上述成份,在符合法定標準值內,即不會標示酒精成份。因此如禁吃含酒精成份食品之素食者,建議多加留意。
(二) 國外製造:
國外素食定義與國內不同,例如香港地區製造之素食,可能含第五種分類(即「植物五辛素」),日本之素食成份可能含魚精、魚粉等魚類添加物。
二、 新標示素食食品:
(一) 以素食食品製造日 98 年 7 月 1 日 起算,均需標示「全素或純素」、「蛋素」、「奶素」、「奶蛋素」及「植物五辛素」(蔥、蒜、韭、蕎及興渠)等,供消費者選購參考。
(二) 進口素食食品均需依新政策五分類標示才可上市販售。
三、 凡標示素食餐 ? 者,僅能販售素食產品。
素食食品倘未標示素食相關應標資訊,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,則依同法第 33 條處以新台幣(以下同)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;素食標示不實者,違反同法第 19 條規定,依同法第 32 條規定,處以 4 萬元至 20 萬元罰鍰。
由於近三年主管機關衛生單位抽驗素食食品摻動物性成分結果顯示,包裝素食均合格,不合格者均發生於散裝素食食品;因此,建議素食者,儘量於素食食品專賣店或素食餐廳選購素食食品,至於傳統市場、攤販業者及量販店等販售之散裝素食食品,品質篩選較寬鬆,素食者宜慎選購買管道。而素食摻動物性成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,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,對業者可處以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。
五種素食分類政策實施後,提供消費者更佳之選擇資訊,但製造加工源頭是否落實素食五分類?如何杜 ? 素食摻動物性成分?仍是未來重要工作。行政院消保會仍將持續督導主管機關衛生單位,積極稽查素食食品製造廠是否落實新政策?食品所含成份與標示是否相符?並加強稽查市售素食攙葷及酒精含量超標情形,持續推動合格素食餐廳標章,以保障素食消費者的權益。
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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